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號
- 原告
- 遠盛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兆元
- 被告
- 明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宏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宜蘭縣○○鎮○○路000號1樓,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宜蘭地院。另本件因工程地點均在宜蘭縣(本院司促字卷第7頁),為宜蘭地院管轄區域,參酌民事訴訴訟法第12條、第20條規定,亦應由宜蘭地院管轄,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