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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號

原告
遠盛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兆元
被告
明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宏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宜蘭縣○○鎮○○路000號1樓,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宜蘭地院。另本件因工程地點均在宜蘭縣(本院司促字卷第7頁),為宜蘭地院管轄區域,參酌民事訴訴訟法第12條、第20條規定,亦應由宜蘭地院管轄,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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