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經理委任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百吉發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來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韜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58號確認經理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本件財產權訴訟所受之客觀利益仍難以金錢量化,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為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計算之價額,並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