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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8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9號

上訴人
艾莉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儀
被上訴人
錦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錦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8月14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589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6,8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4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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