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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4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王士珮

原告
張保城
訴訟代理人
李依蒨
訴訟代理人
李秋蓉
訴訟代理人
張鴻翊律師
複代理人
江凱芫律師
被告
泓毅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永守
共同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
複代理人
王俊權律師
被告
方進慶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6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6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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