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45號
- 原告
- 張保城
- 訴訟代理人
- 李依蒨
- 訴訟代理人
- 李秋蓉
- 訴訟代理人
- 張鴻翊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凱芫律師
- 被告
- 泓毅汽車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洪永守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舒正本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俊權律師
- 被告
- 方進慶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6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6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