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4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王士珮

原告
張保城
訴訟代理人
李依蒨
訴訟代理人
李秋蓉
訴訟代理人
張鴻翊律師
複代理人
江凱芫律師
被告
泓毅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永守
共同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
複代理人
王俊權律師
被告
方進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6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裁定命本件訴訟於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62號民事判決、民事裁定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按,揆諸首揭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