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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96號

減少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許品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96號

上訴人
蔣昌孝
被上訴人
駿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萬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7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110年8月25日所提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僅表明上訴意旨,並未記載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具體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費一併繳納之;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57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逾期未補正及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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