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9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96號
- 上訴人
- 蔣昌孝
- 被上訴人
- 駿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萬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7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110年8月25日所提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僅表明上訴意旨,並未記載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具體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費一併繳納之;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57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逾期未補正及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