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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98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9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洪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文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 年5 月7 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698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8,3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 萬8,77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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