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鄭金龍即真心企業社、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嘉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1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鄭金龍即真心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楊若谷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慶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陳長漢 周賢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三日下午三時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