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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15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宋泓璟

上訴人
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慶
被上訴人
鄭金龍即真心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715號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422,769元【計算式:本訴部分1,592,639元+反訴部分830,130元=2,422,7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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