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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2號

履行合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2號

上訴人
奧森文創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偉
被上訴人
鯨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鯨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9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萬元(本訴部分:38萬元;反訴部分:2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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