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4號上 訴 人 鄧見合 被 上訴人 彩虹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玉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