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4號
- 上訴人
- 鄧見合
- 被上訴人
- 彩虹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玉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