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9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98號
- 原告
- 楊順仁
- 被告
- 鉦勝興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徐銘浩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暖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因原告僅繳納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40,1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9年2月6日送達原告本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訴字卷第27頁,雖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送達代收人,但參考原最高法院26年渝抗字第502號判例見解,法院逕向原告本人為送達,於原告尚無不利,仍非法所不許,附此敘明)。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