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2號
- 原告
- 昱通電腦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振興
- 訴訟代理人
- 吳秀菊律師
- 被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陳呈奇
- 訴訟代理人
- 郭力菁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怡榮律師
以上當事人因返還匯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7 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設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