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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32號

返還匯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王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2號

原告
昱通電腦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興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被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呈奇
訴訟代理人
郭力菁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榮律師

以上當事人因返還匯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7 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設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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