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4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1號
- 原告
- 玉達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櫻琪
- 被告
- 世仁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玉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而依系爭合約書第26條之約定,本契約如發生任何訴訟,雙方同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系爭合約書影本在卷為憑(本院卷第29頁)。又觀諸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並無涉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依前所述,上開合意管轄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從而,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