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1號原 告 玉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櫻琪 被 告 世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而依系爭合約書第26條之約定,本契約如發生任何訴訟,雙方同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系爭合約書影本在卷為憑(本院卷第29頁)。又觀諸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並無涉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依前所述,上開合意管轄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從而,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