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4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王雅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1號

原告
玉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櫻琪
被告
世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而依系爭合約書第26條之約定,本契約如發生任何訴訟,雙方同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系爭合約書影本在卷為憑(本院卷第29頁)。又觀諸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並無涉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依前所述,上開合意管轄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從而,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