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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4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7號

原告
連欽泫
被告
邱慶達即威勝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10866 號之強制執行程序,被告於該強制執行事件所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520,820 元。是原告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為520,820 元,應以此數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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