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7號
- 上訴人
- 邱慶達即威勝企業社
- 被上訴人
- 連欽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萬8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7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萬8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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