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7號上 訴 人 邱慶達即威勝企業社 被 上訴人 連欽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萬8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