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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4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7號

上訴人
邱慶達即威勝企業社
被上訴人
連欽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萬8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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