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2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27號

原告
同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丁平
被告
達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晨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2,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查得之資料1紙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