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27號
- 原告
- 同發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丁平
- 被告
- 達可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晨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2,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查得之資料1紙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