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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3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35號

上訴人
鄭雅壎
被上訴人
永元文具廠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泰雄汽車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高增權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

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月3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次查,本件上訴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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