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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號

給付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9號

原告
鍵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旭
訴訟代理人
陳志文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律師
複代理人
王邵白律師
被告
逸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逸民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四、㈡⒉第五至六行有關「查原告既主張因原告之前為優化系爭模組(或系爭DSP)」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查原告既主張因原告之前為優化系爭模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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