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9號
- 原告
- 鍵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朝旭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文
- 訴訟代理人
- 林玉芬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邵白律師
- 被告
- 逸奇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逸民
- 訴訟代理人
- 王泓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四、㈡⒉第五至六行有關「查原告既主張因原告之前為優化系爭模組(或系爭DSP)」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查原告既主張因原告之前為優化系爭模組」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