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69號
聲 請 人即
- 原告
- 蘇金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顏金標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而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或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倘判決或裁定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96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 本件判決書第10頁第11行「被繼承人蘇雲之遺產4,400元,則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割完畢」顯有錯誤,蓋被繼承人上開遺產應屬4位繼承人所有之權利,不該由聲請人蘇金印與相對人顏金標兩人均分,爰請求裁定更正等語。
三、經查,觀諸聲請人聲請意旨所欲聲請更正之標的,係本院判決認定之理由,而該等內容與本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核無聲請人主張之誤寫情形,亦無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又本件判決前開內容所稱之兩造係指原告即反請求被告蘇麗美、顏麗珠、蘇金印及被告即反請求原告顏金標4人,非僅指蘇金印與顏金標2人,聲請意旨上開所陳,容有誤會。再者,判決係法院認事用法所為之裁判,縱然聲請人與之見解不同,亦屬對原判決是否不服而依法提起上訴之問題,與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尚屬有間,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更正,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