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4號上 訴 人 由田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嘉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368,864元,依被上訴人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1月7日(見本院卷第11頁之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印文)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30.32換算折合為新臺幣41,503,9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5,93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