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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鄧雅心

原告
詹小鳳
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律師
被告
吉一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碧霜
法定代理人
馬志孝
法定代理人
廖桂豐
法定代理人
黃建川
被告
旭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碧霜
法定代理人
馬志孝
法定代理人
廖桂豐
兼上二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石虎即黃冠予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金玫律師
被告
吉勝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桂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2日下午2時20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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