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 原告
- 東宏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彬聖
- 被告
- 大譽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99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 月1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