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 上訴人
- 富松工商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立賢
- 被上訴人
- 富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榮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9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7,520 元(壹拾玖萬柒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