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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王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上訴人
富松工商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賢
被上訴人
富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9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7,520 元(壹拾玖萬柒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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