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謝宜雯
- 當事人陳逸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原 告 陳逸方 王志宏 蔡碧娟 黃慧玲 廖英志 謝麗娟 林鼎堃 陳治華 陳靜儀 蘇文平 蘇晟硯 吳姚明 吳麗珠 蔡文鶯 陳廷侑 潘明輝 陳信衡 許嘉真 陳昱勲 金志宇 謝桂彬 廖美玲 楊璧人 馬魏玉妹 郭恩智 曹立澤 陳盈潔 周德清 吳正蘭 林信甫 陳可盈 楊傳榮 黃惠雯 許佳華 蕭榮嘉 鄒柏園 廖良峰 顏鉦育 林哲弘 廖瑪琍 趙淑吻 王聖為 陳玉欽 曾美娟 游妮娟 古東霖 陳洧琳 徐志賓 余宗旭 楊照順 張瑋巖 林美華 林美利 施映亘 董家寧 謝鸞 張正緯 陳鼎貽 郭阜泰 史光華 蔡曜州 江雅芬 劉碧蓮 李書君 楊淑芬 郭孟倫 陳麗鈴 蔡國濱 張惠杏 施立偉 莊淑芬 鄭愛萱 塗文紅 劉建宏 鄭明嬌 賴易平 陳水龍 上七十七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律師 徐佩琪律師 郭祐舜律師 原 告 許家霖 被 告 佳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仁煥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施懿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許家霖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繳納鑑定費新臺幣(下同)15,400元。 二、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繳納鑑定費380,000 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許家霖迄未向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繳納鑑定費新臺幣(下同)15,400元、被告迄未向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繳納鑑定費380,000 元,致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無法辦理鑑定程序,有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110 年6 月8 日新北市建師鑑字第278 號函、110 年7 月5 日新北市建師鑑字第300 號函在卷可稽,本院無從審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茲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劉德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