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德易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千芬
- 訴訟代理人
- 蔡岳泰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德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瓊月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雲堯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21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04,8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