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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官
    連士綱

  • 當事人
    德易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雲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1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德易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芬 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德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瓊月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邱雲堯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21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04,8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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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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