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8號上 訴 人 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仁偉 上 訴 人 黃于耿 被上訴人 良峰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蒼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228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7,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李瑞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