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黃信滿
- 法定代理人邵明斌
- 原告張歐裕
- 被告保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38號原 告 張歐裕 被 告 保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另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45號)已經本院於109 年3 月17日裁定駁回,原告逾期未抗告,已於同年4 月15日確定,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傅淑芳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