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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原告
許采彤
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
被告
方寶慶
被告
林峻輝
被告
林世銘
被告
吳榮杰
被告
福優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法定代理人
康榮寶
被告
福裕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
福融投資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有欽
被告
洪兢伸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博聖律師
被告
錢震亞

      蔡孟勳

      許東榮

      王啟而  原住新北市○○區○○路0號18樓之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康榮寶為被告福優投資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福優有限公司於民國109 年5 月11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林有欽,嗣於109 年5 月13日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康榮寶,此有本院查詢之經濟部工商登記資料查詢服務卷可稽,惟被告福優有限公司法定負責人遲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康榮寶為被告福優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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