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6號原 告 許采彤 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 被 告 方寶慶 林峻輝 林世銘 吳榮杰 福優投資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法定代理人 康榮寶 被 告 福裕投資有限公司 福融投資有限公司 兼 上 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有欽 被 告 洪兢伸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黃博聖律師 被 告 錢震亞 蔡孟勳 許東榮 王啟而 原住新北市○○區○○路0號18樓之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康榮寶為被告福優投資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福優有限公司於民國109 年5 月11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林有欽,嗣於109 年5 月13日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康榮寶,此有本院查詢之經濟部工商登記資料查詢服務卷可稽,惟被告福優有限公司法定負責人遲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康榮寶為被告福優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