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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王雅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原告
黃茂洲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小佳、神采興業有限公司、皇佳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神采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聲請為被告神采興業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同法第51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神采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神采興業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以民國105 年7 月13日府產業商字第1058954090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復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 年7 月8日士院擎民科字第1090101283號查無陳報清算人情事,原應以唯一董事董維業為清算人,然董維業已於107 年2 月21日死亡,此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3 至105 頁)。又董維業之繼承人董祥霓、董祥惠、陳世妍、陳世懷、董台英、陳若軒、董小英均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繼字第930 號准予備查在案,有家事事件公告網頁查詢、民事陳報狀、繼承系統表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11 、131 頁、107 年度司繼字第930 號第6 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7年度司繼字第930號卷宗資料,足見被告神采興業公司已無法定代理人可為其行使代理權。爰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神采興業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聲請為被告神采興業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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