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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
    莊佩頴
  • 法定代理人
    蔡宗顯

  • 上訴人
    李正豐
  • 被上訴人
    光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22號上 訴 人 李正豐 被上訴人  光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322 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6 萬1,7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8,2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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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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