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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履行保證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原告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毅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0 萬元(肆仟肆佰玖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7,120 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406,620 元(肆拾萬陸仟陸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按被告人數準備繕本。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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