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 原告
- 張貴富
- 訴訟代理人
- 蔡宜真律師
- 被告
- 青山綠水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哲嘉
- 訴訟代理人
- 賴俊睿律師
- 參加人
- 李文貴
- 訴訟代理人
- 林孝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利息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青山綠水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青山綠水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事實及理由欄第8 頁第11至14行、第24行、第25行關於「青山綠水國際開發股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青山綠水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