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73號抗 告 人 許文德 即 原 告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陳肖卿、林國斌、張堯程、吉泰興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住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 重訴字第37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29日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 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