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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晉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德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尚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尚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5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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