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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73號

給付懸賞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73號

原告
廖偉晶
被告
陳力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懸賞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地係「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13樓之3 」,有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見限制閱覽卷內),並為原告於起訴狀上所載明。至原告雖於起訴狀上另記載被告之送達處所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巷00號8 樓之6 」,惟原告並無為被告指定送達處所之權限,且該址乃訴外人亞太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址,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參,並非被告之住所地。而原告起訴主張其業已完成被告懸賞廣告行為,依民法第164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懸賞廣告報酬等語,亦無特別管轄權規定之適用,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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