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懸賞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73號原 告 廖偉晶 被 告 陳力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懸賞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地係「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13樓之3 」,有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見限制閱覽卷內),並為原告於起訴狀上所載明。至原告雖於起訴狀上另記載被告之送達處所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8 樓之6 」,惟原告並無為被告指定送達處所之權限,且該址乃訴外人亞太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址,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參,並非被告之住所地。而原告起訴主張其業已完成被告懸賞廣告行為,依民法第164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懸賞廣告報酬等語,亦無特別管轄權規定之適用,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