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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78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王雅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478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楊碧玉
被告
國碩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國峯
被告
周亜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肆拾柒萬柒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以返還消費借貸款所生之爭執涉訟,兩造已合意由本院為管轄法院,有約定書第21條約定在卷為憑,是依上開約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國碩興業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國碩公司)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邀同被告陳國峯、周亜宇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限額內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被告國碩公司並於同年月27日、同年月29日向原告借款4 筆,金額合計1,760 萬元。前開借款已部分屆期,惟被告國碩公司僅攤還本息812 萬2,019 元,及繳付利息至如附表所示最後付息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原告本金947 萬7,981 元未還,依渠等簽訂之約定書第5 條第1 款約定,借款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即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原告據此要求被告國碩公司清償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被告陳國峯、周亜宇依約既為其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代碼表2 紙、約定書3 紙、保證書2 紙、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2 紙、借據2 紙、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9至54頁)核屬相符,復本院於本件中已發函諭命被告應於相當時期提出答辯,並通知到庭行言詞辯論,惟被告受合法通知後迄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或答辯聲明,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真實可採。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 條前段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77年台上字第1772號等判決參照)。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國碩公司上開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被告陳國峯、周亜宇又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前開借款債務負全部給付之責。

(三)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列,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期別:民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編號│借款金額  │餘欠金額      │借款期間      │  最後付息日  │       利     息      │           違約金           │
│    │          │              │              │              │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    起訖日  │計算標準│內按約定利率│部分按約定利率│
│    │          │              │              │              │            │ (年息) │百分之十計收│百分之二十計收│
├──┼─────┼───────┼───────┼───────┼──────┼────┼──────┼───────┤
│    │          │              │108 年5 月29日│109 年7 月2 日│自109 年7 月│        │自109 年8 月│自110 年2 月3 │
│ 1  │2,220,000 │600,895       │至109 年5 月29│              │3 日起至清償│3.87%   │3 日起至110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            │              │日止        │        │年2 月2 日止│              │
├──┼─────┼───────┼───────┼───────┼──────┼────┼──────┼───────┤
│    │          │              │108 年5 月29日│109 年7 月2 日│自109 年7 月│        │自109 年8 月│自110 年2 月3 │
│ 2  │5,180,000 │1,402,086     │至109 年5 月29│              │3 日起至清償│3.87%   │3 日起至110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            │              │日止        │        │年2 月2 日止│              │
├──┼─────┼───────┼───────┼───────┼──────┼────┼──────┼───────┤
│    │          │              │108 年5 月27日│109 年3 月25日│自109 年3 月│        │自109 年4 月│自109 年10月26│
│ 3  │3,060,000 │2,242,500     │至110 年5 月27│              │26日起至清償│3.88%   │26日起至109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            │              │日止        │        │年10月25日止│              │
├──┼─────┼───────┼───────┼───────┼──────┼────┼──────┼───────┤
│    │          │              │108 年5 月27日│109 年3 月25日│自109 年3 月│        │自109 年4 月│自109 年10月26│
│ 4  │7,140,000 │5,232,500     │至110 年5 月27│              │26日起至清償│3.88%   │26日起至109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            │              │日止        │        │年10月25日止│              │
├──┼─────┼───────┼───────┴───────┴──────┴────┴──────┴───────┤
│    │          │              │                                                                                    │
│合計│17,600,000│9,477,981     │                                                                                    │
│    │          │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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