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85號原 告 欣城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欣城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孫維欣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具狀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法定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二、本件原告之訴,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於法不合。訴外人即原告公司股東施民元雖聲請本院選任其為本件訴訟原告之特別代理人,惟業經本院裁定駁回(本院109年度聲字第 218號)。是原告本件起訴,其法定代理權有欠缺,為不合 法,有命補正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