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1 日

  • 當事人
    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57號上 訴 人 即原  告 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ALVIN SEAN PANG 以上上訴人與林明憲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55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844, 5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