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57號上 訴 人 即原 告 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ALVIN SEAN PANG 以上上訴人與林明憲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55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844, 5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