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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7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毛崑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71號

原告
銘倫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陽
被告
凱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斐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8萬3596元,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即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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