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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原告
大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顏智美
訴訟代理人
李文奇
被告
廖月慈
被告
趙金定(原名:趙秉驊)
被告
李秉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0 年6 月23日下午5 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0 年5 月28日宣判,惟因原告尚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本院已定期命其補繳,且難於原定宣判期日前確認原告是否依期補正;為確認本件訴訟程序要件有無不備,並為避免指定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徒增當事人之勞費,同時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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