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 原告
- 大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顏智美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奇
- 被告
- 廖月慈
- 被告
- 趙金定(原名:趙秉驊)
- 被告
- 李秉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0 年6 月23日下午5 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0 年5 月28日宣判,惟因原告尚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本院已定期命其補繳,且難於原定宣判期日前確認原告是否依期補正;為確認本件訴訟程序要件有無不備,並為避免指定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徒增當事人之勞費,同時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