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51號
- 原告
- 施建嘉
- 訴訟代理人
- 鄭丹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宋易達律師
- 被告
- 恆悅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莉芳
- 被告
- 恆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游朝義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瓊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65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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