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施建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51號 原 告 施建嘉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宋易達律師 被 告 恆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芳 被 告 恆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複 代理人 邱瓊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