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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93號

返還動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高文淵劉明潔劉容妤

原告
鴻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振昌
被告
鴻碩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俊雄
訴訟代理人
嚴奇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動產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劉明潔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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