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0號原 告 東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婉 訴訟代理人 陳韻鸚 朱俊雄律師 被 告 林育賢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李劭瑩律師 被 告 林育政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複代理人 張琬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4,184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合建契約(下稱系爭合建契約)法律關係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合建契約所有之利益為定(訴之聲明第2、3項請求給付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而依原告所提出之財務計算表所示,原告就系爭合建契約可得之利益經估算為133,794,137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3,794,1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152,26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74,184元,原告尚應補繳978,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