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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0號

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0號

原告
東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婉
訴訟代理人
陳韻鸚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被告
林育賢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劭瑩律師
被告
林育政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複代理人
張琬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4,184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合建契約(下稱系爭合建契約)法律關係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合建契約所有之利益為定(訴之聲明第2、3項請求給付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而依原告所提出之財務計算表所示,原告就系爭合建契約可得之利益經估算為133,794,13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3,794,1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2,26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74,184元,原告尚應補繳978,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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