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0號
- 原告
- 東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婉
- 訴訟代理人
- 陳韻鸚
- 訴訟代理人
- 朱俊雄律師
- 被告
- 林育賢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劭瑩律師
- 被告
- 林育政
- 訴訟代理人
- 王俊翔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琬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4,184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合建契約(下稱系爭合建契約)法律關係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合建契約所有之利益為定(訴之聲明第2、3項請求給付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而依原告所提出之財務計算表所示,原告就系爭合建契約可得之利益經估算為133,794,13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3,794,1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2,26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74,184元,原告尚應補繳978,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