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24號
- 原告
- 聯旺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廖春美
- 被告
- 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方素蝶
- 被告
- 駿賢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銘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聯旺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萬2128元。
二、被告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駿賢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5萬2128元。
理由
一、原告聯旺國際有限公司對被告方素蝶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3萬5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萬2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聯旺國際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上訴。
二、被告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駿賢國際有限公司提起上訴,亦未繳納裁判費,其等訴訟標的金額為4803萬5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萬2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被告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駿賢國際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等之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