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27號
- 原告
- 百清開發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泰佑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侯友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37,5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0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72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37,5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0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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