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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2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幽蘭

原告
百清開發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佑
被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37,5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0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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