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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3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黃乃瑩

上訴人
佑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儒
被上訴人
邱顯明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 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0居新北市○○區○○路000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38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捌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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