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及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745號原 告 美麗寶島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菁芳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寶軒律師 被 告 瑞陞傳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曾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律師 複 代 理人 楊擴舉律師 顏永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瑞陞傳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00 萬元,及自民國109 年4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瑞陞傳播有限公司負擔50% ,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 項於原告以667 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瑞陞傳播有限公司如以2,000 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瑞陞傳播有限公司(下稱瑞陞公司,與曾禎合稱被告)前於108 年4 月22日向原告借貸2,000 萬元,並簽立借據(下稱系爭借據),約定應於一年後清償,但屆期瑞陞公司並未還款。又被告曾禎(以稱曾禛)明知瑞陞公司並無財務能力清償借款,卻向原告詐貸鉅額款項後不知流向,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使原告無法自瑞陞公司獲得清償。爰分別依消費借貸及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另瑞陞公司與曾禎對原告之給付義務本於個別之發生原因,對於原告負全部給付義務,且無主從關係,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並聲明:㈠被告瑞陞傳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2,000 萬元,及自109 年4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曾禎應給付原告2,000 萬元,及自109 年4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前開第㈠、㈡項之給付,如各該項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給付者,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㈣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瑞陞公司負責人前為籌措電影「為你存在的每一天」(下稱系爭影片)後製成本費用,曾透過友人介紹向妙天禪師尋求投資合作,雙方約定於108 年3 月6 日見面,會面當下妙天禪師表明其非常認同瑞陞公司拍攝系爭影片,為弱勢發聲的理念,並爽快答應投資系爭影片2,000 萬元資金。瑞陞公司負責人得到妙天禪師親口承諾投資2,000 萬元後,即通知合作廠商開始進行電影後製工作,事後妙天禪師即透過原告公司名義匯款2,000 萬元(下稱系爭款項)予瑞陞公司,並對外發佈新聞稿,表明因其非常認同為弱勢發聲的電影,也認為弱勢團體非常需要社會大眾理解,弱勢的困難也應該讓更多人看見,所以才伸手援助這齣電影等語,並為此獲得好評以及名譽。瑞陞公司收受系爭款項後,業已依約定將相關投資款「全數」用於電影後製成本費用,事後系爭影片亦如期於台灣上映,原計畫接續於大陸等地上映。詎料,竟遭遇全球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影視業大受打擊,各國紛紛祭出影院禁令,亦停止新片上映,方致瑞陞公司無法如期回收投資成本。原告清楚知悉系爭款項本質上即屬投資,方會一再要求查明系爭款項流向,以釐清是否有部分款項遭瑞陞公司抑或是曾禎挪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瑞陞公司給付2,000 萬元,有無理由? ⒈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有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號判決要旨可供參照。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提出證據,如已足使法院心證形成達證據優勢或明晰可信之程度時,即可認有相當之證明,其舉證責任已盡,應轉由他方負舉證之責。如他方對其主張於抗辯之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或僅以空言爭執者,不足以動搖法院原已形成之心證者,即應認定其抗辯事實之非真正,而應為他方不利益之裁判(參照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679號判例、96年度台上字第808 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1808號判決意旨)。 ⒉原告主張瑞陞公司向其借貸200 萬元,約定於1 年後清償,原告乃於108 年4 月22日匯款200 萬元至瑞陞公司帳戶,瑞陞公司迄未清償等情,業據其提出匯款申請書及借據為證(本院卷第13頁、第15頁),且瑞陞公司就其已收受上述款項、簽立借據及迄未清償等情,均未爭執(本院卷第64頁、第76頁),堪信為真實。次查,系爭借據記載:「茲因甲方(下稱原告)借貸予乙方(下稱瑞陞公司)新台幣2000萬元,以製作電影為你存在的每一天(或名:【殘缺天使】),無息借款期限一年以此據為證,若瑞陞公司提早售出大陸電影版權,則以此收入先行還款。」等語,有系爭借據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3頁),堪認瑞陞公司已與原告約定於1 年後返還系爭2,000 萬元款項,且如瑞陞公司提早售出系爭影片大陸電影版權,即需以該收入先行還款。依據系爭借據之文義內容,原告與瑞陞公司就系爭2,000 萬元確係合意成立借貸關係。因此,原告主張其係基於兩造合意之借貸契約而匯款系爭款項至瑞陞公司帳戶乙情,已提出記載明確之借據為證,已足證明其上述主張。被告否認此情,即應提出足以推翻上述情節之具體事證。 ⒊瑞陞公司雖不否認簽訂系爭借據之事實,惟辯稱系爭借據僅是兩造形式上簽訂,系爭款項實際上係原告投資電影之投資款等情,並提出如附表一、三所示之新聞報導內容,及如附表二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本院卷第67至72頁、第155 至159 頁)。惟觀諸附表一報導內容:「為了感念主席即時的金援,曾禎導演特別將洛杉磯電影獎最佳劇情片的獎項,刻上悟覺妙天主席的名字」等語、附表三報導內容為:「妙天助理只承認投資電影,代為回應會投資電影是因為劇情感人;投資是內部的事」等語,均係有關於妙天禪師與系爭影片間關係之報導,與原告是否有投資拍攝系爭影片,顯然無任何關聯性,無從推論系爭款項為原告於瑞陞公司拍攝系爭影片之投資款。再觀諸附表二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因原承諾的另一投資人臨時撤資導致所有進度暫時停止,為了順利按照計畫在今年上映,只得請師父幫忙;師父指示由師父個人的投資公司來補足剩餘的二千萬元資金等語」,亦僅能得知妙天禪師有指示其投資公司補足不足之2,000 萬元資金,惟借款亦不失為補足資金之方式,並非必得推論即為投資系爭影片。況上開受採訪者或LINE群組貼文者,均非親自參與簽訂爭借據之當事人或關係人,未曾見聞系爭借據雙方當事人簽立系爭借據過程及磋商情節,自難期其為正確之資訊。是瑞陞公司徒以上開採訪報導及對話內容即論證原告係因投資關係而匯款系爭款項予瑞陞公司等情,尚嫌速斷,不足憑採。又審以系爭借據已明確記載雙方間消費借貸之關係,而曾禎為瑞陞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不僅為具有通常社會經驗之成年人,更係經營事業多年之專業人士,對於借貸與投資兩者間之區別及應負之權利義務不同,實無諉為不知之理,其於以瑞陞公司負責人身份簽訂系爭借據時,若無與原告達成借貸合意,焉會率爾代表瑞陞公司於系爭借據上簽名,而雙方又為何需簽立形式與實質不符之系爭借據之必要性,亦未見瑞陞公司提出合理說明。更證明瑞陞公司辯稱雙方就系爭款項,形式關係為借款,實質關為投資關係等情,洵屬無據,不足採信。 ⒋再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478 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款項係為借貸之款項,既為可採,而雙方亦約定借款期限為1 年即108 年4 月22日至109 年4 月22日,系爭借款已於109 年4 月22日屆期,然瑞陞公司迄今仍未清償。因此,原告請求被告返還2,000 萬元及自109 年4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規定,請求曾禎賠償2,000 萬元,有無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須以有損害之發生、有責原因之事實及二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而民法上之詐欺,必詐欺行為人有使他人陷於錯誤之故意,致該他人基於錯誤而為不利於己之意思表示者始足當之;倘行為人欠缺主觀之詐欺故意,縱該他人或不免為錯誤之意思表示仍與詐欺之法定要件不合(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1 號判決參照)。又依據首揭關於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原告主張曾禎有為瑞陞公司詐取貸款之情事,而為曾禎所否認,自應由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⒉經查,被告主張瑞陞公司拍攝系爭影片因有投資人撤資導致資金不足無法繼續完成影片後製,曾禎因而透過妙天禪師向原告貸款2,000 萬元等情,核與附表二所示LINE之貼文內容相符,自堪信為真實。瑞陞公司收到系爭款項後完成系爭影片之後製,而於108 年12月上映等情,有網路新聞報導附卷可證(本院卷第67至72頁)。基上,原告於出借系爭款項予瑞陞公司時,已知悉瑞陞公司借款原因為投資人撤資造成資金短缺,而瑞陞公司取得系爭款項後亦依據借款規劃之用途完成系爭影片之後製並上映。足證曾禎於系爭款項借貸過程中,對於瑞陞公司資金短缺之情形及借貸資金用途均係據實告知原告。並無有虛偽不實之詐欺手段。 ⒊原告雖主張曾禎明知瑞陞公司並無財務能力清償借款,及原告匯入之系爭款項,瑞陞公司於1 個月內即全數匯出,主張系爭款項有遭曾禎挪用之嫌。然審諸瑞陞公司因投資人撤資導致影片後製停擺,想必財務狀況已相當窘困。則瑞陞公司於向原告借得系爭款項後隨即進行後製工作,且因支付相關費用予廠商而花費殆盡等情,並未違背事理常情,此情亦應係原告於出借系爭款項予瑞陞公司時即可想像。蓋因瑞陞公司若非資金需求急迫,何需向原告借貸。原告以瑞陞公司收到系爭款項後隨即花用一空,而質疑曾禎挪用系爭款項,尚屬速斷。再者,原告於借貸系爭款項予瑞陞公司時,已知悉瑞陞公司財務狀況窘困,未來清償系爭借款之主要資金來源當係寄望於系爭影片上映後之收入。然因系爭影片上映時,適逢新冠狀肺炎疫情肆虐,收入不如預期,至無法清償系爭借款,亦非曾禎事前所能預料。此外,原告就曾禎有何故意違背善良風俗之不法行為導致原告受有損失之構成要件事實,並未提出具體事證以實其說,曾禎既否認上情,自難認原告已盡舉證之責,本院無從為原告有利之認定。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規定,請求曾禎賠償2,000 萬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結論: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瑞陞公司給付2,000 萬元,及自109 年4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原告其餘請求,包括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請求曾禎賠償2,000 萬元及遲延利息;以及瑞陞公司與曾禎負不真正連帶債務之請求部分,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及瑞陞公司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六、本件事實、證據已經足夠明確,被告雖聲請傳喚證人楊淳翔證明原告匯款2,000 萬元係為投資瑞陞公司拍攝電影,惟原告主張證人楊淳翔並未見聞系爭借據簽立過程,則證人楊淳翔既未親身經歷雙方簽立系爭借據經過,自無法證明雙方簽立系爭借據時之真意,而無傳喚必要;原告雖聲請調取瑞陞公司聯邦銀行仁愛分行帳戶中原告匯入款項後之6 筆匯款匯出對象,證明曾禎有挪用系爭款項之事實。惟瑞陞公司已依據向原告借款時所告知之借款用途完成系爭影片之後製,即無查證資金流向等細節之必要。此外,雙方所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的證據,經過本院斟酌後,認為都不足以影響到本判決的結果,因此就不再逐項列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鄔琬誼 附表一 ┌────┬───────┬──────────────────┐ │媒體 │時間 │內容 │ │ │ │ │ ├────┼───────┼──────────────────┤ │獨家報導│108 年12月25日│……為了感念主席即時的金援,曾禎導演│ │ │ │特別將洛杉磯電影獎最佳劇情片的獎項,│ │ │ │刻上悟覺妙天主席的名字!這次《為你存│ │ │ │在的每一天》大膽碰觸國片少見的社會弱│ │ │ │勢議題,描述一名智能發展遲緩的單親媽│ │ │ │媽獨力帶著五歲的女兒生活,所遭遇到的│ │ │ │種種現實問題,國會政黨聯盟也希望透過│ │ │ │這部片子喚醒國人對弱勢團體的關注! │ │ │ │ │ │ │ │今(2019)年12月上映的電影《為你存在│ │ │ │的每一天》,講述的是智能發展遲緩的單│ │ │ │親媽媽與女兒相依為命,在社會備受欺凌│ │ │ │與歧視感人題材,因為拍攝完後製時一度│ │ │ │面臨經費困難的窘境,悟覺妙天主席心想│ │ │ │這樣的社會弱勢電影,非常需要社會大眾│ │ │ │的理解、弱勢的困難也應該被更多人看見│ │ │ │,於是伸手援助這齣電影。…… │ └────┴───────┴──────────────────┘ 附表二 ┌─────┬────┬────────────────────┐ │群組 │發話人 │內容 │ │ │ │ │ ├─────┼────┼────────────────────┤ │殘缺天… │周小哥 │報告明蓮師姐我也稍微補充一下上週向師父陳│ │ │ │報這部作品時的背景,這部電影由我及曾禎共│ │ │ │同出資,經過半年籌備已在去年底開拍,其主│ │ │ │題刻劃親情人性、劇情內容感人是極易引發共│ │ │ │鳴的好作品,但因原承諾的另一投資人臨時撤│ │ │ │資導致所有進度暫時停止,為了順利按照計畫│ │ │ │在今年上映,只得請師父幫忙,原本希望是和│ │ │ │基金會合作一起推動影片所要傳遞人性本善的│ │ │ │理念,但師父裁示基金會應不適合參予營利項│ │ │ │目的出資,所以師父指示由師父個人的投資公│ │ │ │司來補足剩餘的二千萬元資金,此外,師父也│ │ │ │當場指導,將原本片名「為你存在的每一天」│ │ │ │改成「殘缺的天使」以符合劇情內涵,並同意│ │ │ │擔任電影的出品人一起把這部國片順利完成,│ │ │ │以上說明 │ │ ├────┼────────────────────┤ │ │張菁芳 │收到,謝謝委員 │ │ │(明蓮)│ │ └─────┴────┴────────────────────┘ 附表三 ┌────────┬──────────────────────┐ │時間 │內容 │ ├────────┼──────────────────────┤ │108年12月13日 │…不過,《壹週刊》打聽之下,妙天涉足娛樂圈陸│ │ │陸續續傳聞甚多,有一說,他只是投資方,但又有│ │ │一說,身價號稱27億的妙天,對網紅很有興趣,想│ │ │投資「台灣達人秀」,還有意收購。… │ │ │ │ │ │…為此,《壹週刊》求證妙天,妙天助理只承認投│ │ │資電影,代為回應:「會投資電影是因為劇情感人│ │ │,所以他才會投資,我們只有投資《為你才在的每│ │ │一天》是因為很感動,沒有拉投資什麼達人秀啦,│ │ │投資是內部的事,不需要跟你(講),很抱歉喔。│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