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楊千儀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5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澤東 被 告 成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高培晟 被 告 郭紋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有關「被告高培晟、郭紋君應在依序繼承被繼承人高聰明、郭明祥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高培晟於繼承被繼承人高聰明之遺產範圍內、被告郭紋君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明祥之遺產範圍內、被告成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第三項有關「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高培晟於繼承被繼承人高聰明之遺產範圍內、被告郭紋君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明祥之遺產範圍內、被告成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欄三、㈣第二行有關「請求高培晟、郭紋君在依序繼承被繼承人高聰明、郭明祥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8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高培晟於繼承被繼承人高聰明之遺產範圍內、郭紋君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明祥之遺產範圍內、成鴻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800萬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四、有關「請求高培晟、郭紋君在依序繼承被繼承人高聰明、郭明祥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8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高培晟於繼承被繼承人高聰明之遺產範圍內、郭紋君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明祥之遺產範圍內、成鴻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8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郭德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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