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6號
- 上訴人
- 詹世雄
- 被上訴人
- 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劉邦繡律師
- 參加人
- 財團法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
- 參加人
- 心
- 法定代理人
- 張心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萬7,284 元,該裁定已於110 年5 月3 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憑,則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