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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6號

上訴人
詹世雄
被上訴人
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劉邦繡律師
參加人
財團法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
參加人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萬7,284 元,該裁定已於110 年5 月3 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憑,則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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